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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4-07-24 10:39:47 點擊數:0
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廢礦物油,是指工業生產領域機械設備及汽車、船舶等交通運輸設備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換下來的廢潤滑油。
二、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必須取得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產經營范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生產經營范圍為“綜合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同時提供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能證明其生產經營范圍包括“利用”的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態環境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回收的廢礦物油應具備能顯示其名稱、特性、數量、接受日期等項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二)生產原料中廢礦物油重量必須占到90%以上。產成品中必須包括潤滑油基礎油,且每噸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少于0.65噸。
(三)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與利用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一、廢礦物油,是指工業生產領域機械設備及汽車、船舶等交通運輸設備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換下來的廢潤滑油。
二、納稅人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納稅人必須取得生態環境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且該證件上核準生產經營范圍應包括“利用”或“綜合經營”字樣。生產經營范圍為“綜合經營”的納稅人,還應同時提供頒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能證明其生產經營范圍包括“利用”的材料。
納稅人在申請辦理免征消費稅備案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生態環境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
納稅人回收的廢礦物油應具備能顯示其名稱、特性、數量、接受日期等項目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二)生產原料中廢礦物油重量必須占到90%以上。產成品中必須包括潤滑油基礎油,且每噸廢礦物油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應不少于0.65噸。
(三)利用廢礦物油生產的產品與利用其他原料生產的產品應分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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