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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稅收政策
發布日期:2024-07-24 10:43:09 點擊數:0
(一)對自境外暫時進入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臨時入境人員開展業務、貿易或專業活動所必需的專業設備(包括軟件,進行新聞報道或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等)。
2.用于展覽或演示的貨物。
3.商業樣品、廣告影片和錄音。
4.用于體育競賽、表演或訓練等必需的體育用品。
(二)上述所列貨物僅限在本政策規定的試點區域內使用,暫時入境期間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賃等商業目的,并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三)上述所列貨物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涉及海關事務擔保業務的,按照海關事務擔保相關規定執行。
1.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臨時入境人員開展業務、貿易或專業活動所必需的專業設備(包括軟件,進行新聞報道或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等)。
2.用于展覽或演示的貨物。
3.商業樣品、廣告影片和錄音。
4.用于體育競賽、表演或訓練等必需的體育用品。
(二)上述所列貨物僅限在本政策規定的試點區域內使用,暫時入境期間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賃等商業目的,并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需要延長復運出境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延期手續。
(三)上述所列貨物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的,按要求辦理進口手續,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涉及海關事務擔保業務的,按照海關事務擔保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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