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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否準予進行工商登記
發布日期:2023-08-12 17:34:13 點擊數:0
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對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除當場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準予變更登記的,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對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除當場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準予變更登記的,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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