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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變更具體可變更的內容如下
發布日期:2023-05-23 09:55:18 點擊數:0
工商變更具體可變更的內容如下:
1.企業名稱變更:企業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企業住所變更:企業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企業法人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企業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范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企業類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類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8.企業合并、分立的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存在的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合并或者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合并或者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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