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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金額計算依據
發布日期:2023-04-26 09:36:52 點擊數:0
根據《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為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
因此,《關于2019年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第二項中“我市社會平均工資”以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準。
因此,《關于2019年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第二項中“我市社會平均工資”以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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