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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納稅人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發布日期:2023-03-02 11:29:59 點擊數: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的規定:“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納稅人中開展全電發票試點。試點納稅人范圍為:2023年1月28日前設立登記的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以及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2023年1月28日起新設立登記的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范圍根據試點進度逐步推廣到全市。
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為試點納稅人,試點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確定。其中,試點納稅人分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以及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使用稅務數字賬戶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區分發票開具情形和稅務數字賬戶使用情形分別適用本公告相應條款。
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范圍。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
(一)存在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
(二)存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發票風險;
(三)經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重大涉稅風險。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通過以下地址登錄: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為試點納稅人,試點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確定。其中,試點納稅人分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納稅人,以及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使用稅務數字賬戶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區分發票開具情形和稅務數字賬戶使用情形分別適用本公告相應條款。
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范圍。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
(一)存在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
(二)存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增值稅發票風險;
(三)經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重大涉稅風險。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通過以下地址登錄: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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