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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從事貨物購銷,受疫情影響,企業及所屬集團的利潤水平均有所下降,集團相應調整了對企業的轉讓定價政策,在同期資料中應如何進行處理?
發布日期:2023-07-24 09:55:20 點擊數:0
根據《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十四條第(三) 款規定:關聯交易概況,包括關聯交易描述和明細、關聯交易流程、功能風險描述、交易定價影響要素和關聯交易數據。價值鏈分析,包括企業集團內業務流、物流和資金流,上述各環節參與方最近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地域特殊因素對企業創造價值貢獻的計量及其歸屬,企業集團利潤在全球價值鏈條中的分配原則和分配結果。企業應根據上述規定,在本地文檔中對關聯交易和調整后的轉讓定價政策進行詳細說明。第十四條第(四) 款規定:“可比性分析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者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風險和資產,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企業應進行可比性分析,選擇和使用適當的轉讓定價方法,對關聯交易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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